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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之虚拟货币的罪与罚

黄梦奇律师 风控master 2022-10-19

近日,上海市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某全球区块链峰会一事,引起了币圈的一片哗然。实际上,最近的这段时间,区块链的火爆程度足以让人瞠目结舌,形形色色的代币让人应接不暇,五花八门的ICO更是让人目不暇接,向笔者律师团队咨询区块链合规事宜的朋友也越来越多。在此,笔者团队通过几个已经判决的案例,为大家扒一扒利用虚拟货币赚钱的那些套路。

 

       套路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事实:

20148月至20153月,杜玲与刘雄(均另处)在中国香港创办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创建虚假“暗黑币”投资、交易网站(www.onclooud.com),以投资虚拟货币“暗黑币”为名,向参与者收取不同级别的“暗黑币”矿机租赁费用(即门槛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公司向会员提供三种不同级别“暗黑币”矿机租赁服务,分别对应网站内V1V3V9账号,分别需要1000个、3000个和9000个暗黑币购买注册,购买对应账号需要人民币分别为15000元、45000元和135000元,会员可以获得所谓的挖矿收益(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所谓静态收益是所谓的挖矿收入,由网站系统会员账号级别定时将固定的“暗黑币”计入会员账户(V1账号每天可以获得4-7个暗黑币,V3账号每天可以获得14-21个暗黑币,V9账号每天可以获得63-87个暗黑币)。公司为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设立了动态收益,每个会员账号下面可放置三个下线会员账号,分为三个区,并依次向下组成层级。系统将三个区内下线会员的静态分配暗黑币数量相加作为该区的总体业绩,按照总和依次分为大区、中区、小区,以中区和小区的业绩作为依据进行动态奖励。V1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中区业绩的10%奖励,小区的15%V3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中区业绩的15%,小区的20%V9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中区的20%,小区的30%

杜玲指使邓某找到邓仁伟、唐运浩、何业成、唐森等人,用其身份证在深圳等地多家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用于“暗黑币”资金的结算。

20152月份,“暗黑币”传销组织在本市发展会员,宣称暗黑币是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持有后可以升值。该传销组织在本市以被告人赵勇、徐艳华、张宝云为首共计发展了80多人参加,且达到三级以上。

被告人赵勇受被告人徐艳华之邀于2014年底2015年初在海门市区刘巧儿饭店给多人讲课宣传和介绍“暗黑币”。20151月至20153月,受被告人张宝云之邀在南通市区蓝湾咖啡等地多次给多人讲课宣传和介绍“暗黑币”,并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徐艳华、张宝云等80人参加,涉案金额247.067万元。

被告人徐艳华邀请赵勇于2014年底2015年初在海门市区刘巧儿饭店和南通市区大润发超市任港店对面某饭店给多人讲课宣传和介绍“暗黑币”,并直接和间接发展了73人参加,涉案金额246.073万元。徐艳华兑换“暗黑币”获利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张宝云在20151月至20153月邀请赵勇在南通市区蓝湾咖啡等地多次给多人讲课宣传和介绍“暗黑币”,直接和间接发展了52人参加,涉案金额194.367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勇、徐艳华、张宝云以虚假暗黑币为传销载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勇、徐艳华、张宝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勇、徐艳华、张宝云均系主犯。被告人徐艳华、张宝云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赵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

被告人徐艳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

被告人张宝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408900元及被告人徐艳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均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来自:(2016)苏0602刑初666

 

套路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事实:

2015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春普伙同张陆洋、赵运等人,利用媒体、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在北京市东城区x大厦x室,宣传“华强币”项目,并实施了以下行为:

1、以“股权众筹”为名,与参加者签订协议,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以获取股东资格,并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及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其发展及获利模式是为交纳1万元即可成为股东,横排可直推10人,纵排分19个层级,奖金比例43%,依次是(%201053210.50.30.20.10.10.10.10.10.10.10.10.10.1。截至案发前,参加“股权众筹”的人员数量达400余人,且已形成3个以上层级,缴纳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400余万元;

2、以“债权众筹”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与客户签订协议,债权投资分为活期理财和定期理财,理财金额不限。其中活期理财期限分为1月、3月、1年,日利率为0.03%;定期理财期限分为3月、6月、12月,月利率1%1.2%1.5%1.7%2%。通过债权众筹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普、张陆洋、赵运结伙,以“股权众筹”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三上诉人还以“债权众筹”名义,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与三人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鉴于张陆洋、赵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二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

驳回张春普、张陆洋、赵运之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春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22日起至202411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陆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22日起至201911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22日起至20195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投资人及损失清单另附;被告人张陆洋的投资款并入其罚金项执行)。随案移送的账本、服务凭证予以留存,其余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来自:(2016)京0101刑初144号、(2017)京02刑终349

 

       套路三:盗窃罪

案件事实:

201478月,雷某某(已起诉)想开办虚拟货币工作室生产”比特币”出售盈利,为了节约成本,就找到张某某(已起诉),要张某某帮忙窃电用于生产,张某某同意了。后两人商议决定从郴州电业局桂阳开闭所的变压器上搭线窃电用于生产,并租赁了开闭所附近的子龙村石岭组村民曹某某的民房作为工作室,雷某某还购买准备了约30余台电脑主机用于生产。之后张某某叫了被告人唐某某帮忙接电,后唐某某、雷某某叫来民工挖沟将电缆线从开闭所埋设到了工作室,并由唐某某接好室内电线、插板等。准备妥当后的一天,由唐某某找机会进入开闭所内,将埋设好的电缆接入开闭所变压器,使得雷某某租赁的工作室通电用电。20148月底,工作室开始正式窃电生产”比特币”,直到2015722日被郴州市电业局和桂阳县供电公司人员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雷某某窃电金额共计83829.09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力,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的证据可知,被告人唐某某多年以来一直从事电工装修工作,自2010年开始跟随包工头专门从事县供电公司外包业务,其对电力相关知识及县供电公司业务流程等是明知的,唐某某在张某某、雷某某安排下,雇请民工挖沟将电缆线从开闭所埋设到工作室,接好室内电线、插板等,更重要的是在无电表情况下直接外接电源到变电站的变压器,使得雷某某租赁的工作室通电用电,事后获得工钱500元,被告人唐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反映出其明知雷某某等人实施窃电行为仍提供帮助,鉴于雷某某等人窃电金额经鉴定已达到数额巨大,故被告人唐某某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系出于获利目的提供帮助行为,行为具有可代替性,且实际窃电获利者是张某某、雷某某,故结合案情应对被告人唐某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预交罚金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五百元,并缴纳赔偿款一万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24日起至2017123日止。罚金已预交。)

对被告人唐某某犯罪违法所得五百元及缴纳的赔偿款一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桂阳县供电公司。

案例来自:(2016)湘1021刑初253

 

套路四:诈骗罪

案件事实:

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采用冒充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甲、刘某甲之友张某乙、刘某甲侄女刘某乙三人的信任。201411月,张某甲虚构广西桂林有一资本运作项目,邀刘某甲共同投资,后以项目手续费上涨为名,骗得刘某甲人民币2100.00元;201510月,张某甲以帮助张某乙投资”维卡币”项目为名,骗得张某乙人民币8000.00元;201511月,张某甲以帮助刘某乙投资”维卡币”项目为名,骗得刘某乙人民币38731.00元。张某甲并没有为三名被害人进行投资,而将先后诈骗三人的钱款人民币48831.00元据为己有,后转给其儿子张某丙炒现货投资而全部赔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被骗的钱款,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社区调查评估报告证实,张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来自:(2016)吉0403刑初68

 

最后,笔者想告诉大家的是,区块链只是一项技术,该项技术是否有价值,仍需要通过一定的商业应用来体现,而这些林林总总的商业应用,是否无法可依或者处于灰色地带,我想,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享,大家心里面都有了答案。别再让自己成为掩耳盗铃的那个人,区块链的那些赚钱套路早已都写在《刑法》里。

领导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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